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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可以拆分业务节约增值税吗?有什么风险呢?

    01案例

    A企业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属于粮油批发行业,年营收5000万元,批发毛利率10%,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年增值税及附加大约为=5000*0.1/1.13*13%*1.12=64.4(万元),增殖税负率=1.29%,虽然税负率说不上高,但是企业主觉得每年交60余万到税务局太亏了,比企业所得税还高很多(企业所得税大概=5000*0.05*5%=12.5万元),有没有节约增值税的办法呢?企业主找到高人指点,拟成立10个个体户,10个小规模商贸公司,此20个小规模纳税人每年享有20*120=2400万的增值税免税额度,可以减免增值税=2400*0.1/1.13*0.13=27.6万元,自行构建了一个节税成本链,因为下游企业均需要13%的专票,故只有此20个主体先向A企业开发票,A企业再向下游企业开专票,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增值税,2400万的批发毛利基本全部滞留在20个小规模主体中,对A来说,有两个影响税务申报表的点,(1A的营收中有2400万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进销发票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A的毛利率有大幅度的降低,毛利率降为=2600*0.1+2400*0.01/5000=5.68%

    问题:这样操作到底行不行?有没有风险?

    02 分析

    表面上看,这样的操作好像是可行的,至少从理论层面是行得通的,确实也达到了节税之目的。但是,任何问题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要关注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反映,才能评估我们决策的可行性。

    首先,税务局是最大的利益相关方,在现行税务局在“以数治税”的大环境下,系统对企业销进项发票类型的占比,项目等均有数据报警系统,企业的毛利率、税负率的环比变化、同比变化,以及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数据比对中均可能被视为异常而报警,A企业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来证明自身进货渠道改变、毛利率下降的合理性,恐怕是此方案是否可行需要考虑的重点。另外,新成立的20家企业能不能做到业务真实性的构建,摆脱虚开发票的嫌疑,也是此方案的核心难点。

    其次,站在上游供应商的角度,假设上游供应商以一般纳税人居多,是否同意在交易链条上加入那么多的小规模企业,向小规模企业开具发票,会不会质疑这些新加入者的动机,而担心自己卷入虚开发票的链条?

    最后,站在下游客户的角度,只要不改变A公司这个交易对象,对下游客户没有影响。

    03结论

    从上述分析相信大家可以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当A企业已经成长为此营收规模的纳税人,再做这样拆分节税的操作,方案是不可行的,除了被稽查的概率会陡增,上游供应商多半也不会配合实施。具体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1. 成立20个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涉嫌虚假开具发票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实,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

    政策依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A企业的发票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和调查,如果发现A企业与20个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或者虚假交易的情况,将视为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并追究相关责任 。

    3A企业为了节约增值税而成立20个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增加其管理成本、会计成本、法律风险等方面的支出,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利润水平。

     

    链接:一般纳税人可以只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吗?有什么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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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开出营业范围以外的发票项目吗?有什么风险呢?

    01案例参考

    201831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票表比对”,成品油经销企业“以进控销”,在解决成品油消费税管征的同时,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成品油经销企业对货物流实施监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成品油的监控实现途经如下:

    1、成品油生产企业“票表比对”

    生产企业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成品油专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发票上传“税控系统”,与“金三”中的消费税申报表进行“票表比对”。同时“税控系统”将成品油发票信息推送“电子底账”,根据各个购进企业分别生成经销企业购销台账,为经销企业提供开出发票的“成品油品类”和“可销售数量”。

    2、成品油经销企业“以进控销”,“电子底账”将“经销企业购销台账”中成品油库存信息推送给“税控系统”,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勾选进项发票)在线获取成品油库存,使用成品油专用模块并依据库存量开具相应数量的成品油发票。同时成品油发票上传“税控系统”,“税控系统”推送发票信息,更新“电子底账”中经销企业购销台账。

    通过成品油生产企业“票表比对”与成品油经销企业“以进控销”的实现了销项、进项、进销项、征抵比对全流程监控,防范了“变名销售”和“账外经营”。

    02结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成品油经营这个特定行业中,税务局对进项不一致是有明确的管控,延伸到其他行业,可以确定的是公司超出营业范围开具发票有风险,具体的实操后果可以体现为(1开票系统内没有与经营业务相对应的税目2纳税申报出现异常,3引起税务稽查的注意4涉嫌虚开发票。

    但是,从法律层面说,公司超出营业范围开具发票不违法,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如实开票纳税,不应该受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

    03风险规避

    公司超出营业范围开具发票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如果经常发生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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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有什么后果?

    在市场实践中,企业主常常问一个问题,企业到底能不能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如果超越范围会有什么后果?针对此问题,我们应该同时站在市场交易双方的角度来分析。   

    01  政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02  案例例举

    1北京壹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季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于季枫公司不具备设计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壹渡公司是否因季枫公司设计方案内容及交付产生损失、季枫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存在争议。季枫公司不具有从事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的资格,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壹渡公司要求季枫公司返还已支付设计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壹渡公司要求季枫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定:壹渡公司与季枫公司依照设计合同主张的违约金,因设计合同无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退还壹渡公司已付设计费的问题。虽壹渡公司上诉称季枫公司属于明知自己没有承接涉案工程的能力而恶意与其公司签订《季枫酒店设计合同》,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且其所设计的图纸不能用于开工许可的办理,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承担责任,对已经收取的设计费予以返还,但,首先,壹渡公司未能就其曾向季枫公司索要设计资质一节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难以证实季枫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其次,壹渡公司认可应先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建设,但涉案工程其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已经开始施工建设,故难以证实系季枫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开工许可。故综上,壹渡公司关于要求返还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赔偿壹渡公司损失、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首先,审理中,壹渡公司为主张季枫公司应赔偿设计方案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及缺少设计资质造成的装修投入损失,仅提交其自行书写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未能就季枫公司设计方案存在错误以及因该错误导致实际发生相应损失等事实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季枫酒店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壹渡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综上,一审法院对壹渡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壹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 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鼎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书》是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众信普惠公司仅以双方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为由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且依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双方销售的商品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消毒产品经营的规定,且本案所涉《购销合同书》亦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故本院对众信普惠公司关于确认《购销合同书》中有15项消毒产品无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判决众信普惠公司向鼎兴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利息、律师费及退货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03  案例分析

    以上两个判例涉案事实不同,法院判定也不同,案例(1)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案例(2)认定涉案合同有效。但是两个案例中交易双方均各自承担自己过错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可以理解为合同是否无效并未真正决定性影响经营责任的归属。

    04  共性总结

    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上下游的交易双方理应对交易对手的资质做充分的考察调研,经营范围属于公开资料,只要交易双方做到勤勉尽责,应该说很容易发现对方是否具备交易资质,如果对方用假冒伪劣的证件来获取了交易信任,当然另一方的过错责任就减轻很多。我们站在中立的角度思考,如果此项合同执行完毕并未出现任何纠纷或侵权,那就是一笔皆大欢喜的共赢生意,谁还会去关注经营范围?但是,一旦出现纠纷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约完毕,到了找茬阶段的话,重点在于各自举证证明过错的轻重。扪心自问,交易双方到底有没有怀着侥幸心理,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选择性的忽略了是否超越经营范围这个细节?在法院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强烈的感受到法律六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信原则;(5)绿色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的贯穿应用。

    05结论

    针对此问题,我们只能用官方语言来答复,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后果可能包括:

    1)法律责任: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诉讼或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2)经济损失: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可能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和失误,进而带来经济损失。

    3)品牌声誉受损: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品牌声誉,对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造成影响。

    4)经营风险增加: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承受经营风险而被迫停业或破产。

    因此,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正当的经营原则,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在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答案,只能抱着就事论事的态度,避免陷入不相干谬误。

    链接:公司可以开出营业范围以外的发票项目吗?有什么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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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银行批量付款到底好不好用?

    我们先看看批量转账功能的优点:比如省时省力,可以一次性完成多笔转账,无需逐笔录入;节省成本,一般比单笔转账收费更低或免费;提高效率但是此功能也有一些局限:

    比如有限银行的批量转账回单只能打印一笔,不能打印每一笔回单,如果需要截取银行回单并告知收款方时,就无确切截图证据;还有批量转账功能常常涉及跨行转账,批量转账模板多要求输入收款方行号,行号的获取多需要自己查询(联行号-全国银行开户行联行号查询网https://www.icvio.cn/bank)。综上,是否使用根据企业需求合理选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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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开银行账户选择两个盾和三个盾有什么区别?

    企业银行账户使用两个U盾和三个U盾的主要区别在于安全性和权限。使用三个U盾的账户通常具有更高的安全级别,需要更多的验证步骤和权限许可才能进行敏感操作(如转账、支付等)。另外,使用三个U盾的账户可能还具有更高的交易限额和更多的控制选项。但是,使用三个U盾也可能需要更多的操作步骤和时间,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增加一些不便。例如:三个U盾通常命名为制单盾、复核盾、管理盾,制单盾和复核盾的权限均由管理盾分配,超额度或者笔数权限的需要管理盾重新分配。企业如果跨区域经营,U盾分开不同人保管,这样的细分权限在风险内控上就比较有效。具体选择几个U盾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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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册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可以不一致吗?经营地址有什么用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注册地址应登记一个主要经营场所,换句话说,按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营业地址理应找到有办公场景的公司,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注册地址与主要经营地址不符的情况,原因各不相同,比如很多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在居民区,居民区辖区与企业注册登记辖区不一致等。此市场需求也催生了市场上大量的经营地址托管业务。

    01注册地址是否可以和经营地址不一致呢?

    回答问题前。我们来参考一个案例。

    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被视为无照经营!

    发布机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1-07-27

    近日,灰山港某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因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被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封。

    据了解,79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于618日变更至益阳高新区,但仍在灰山港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在桃江县内办理营业执照。该局当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公司负责人承诺于719日前将公司办公场所搬迁至益阳市高新区。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搬迁承诺,仍在原地办公。对此,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是有风险的,被举报或被核查均可能被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政府核查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被动核查,即企业被举报;一种是主动核查,例如一个经营地址登记了多个企业,工商年报出现预警;政府的某些专项治理行动等。

    综上所述,各位企业主如果已经处于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状态,可以自行评估下被核查的风险。例如企业的发展阶段,是否会被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者举报;企业从业的行业是否会足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如果因为经营地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造成企业信用受损则得不偿失。

    02 经营地址可以托管吗?

    以下三种企业可以托管

    1.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从事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的企业;
    2. 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产业园、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机构;
    3. 注册地在本市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但是,需要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等,是需要上门核查实际经营地址的,自然也不能集群托管。

     

    PS. 经营地址除了是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外,还可用于在以下事项。(1)银行开立企业账户需要上门拍照。(2)入驻园区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政策依据可以参考: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链接:企业注册开立银行账户需要准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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