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拟收购B公司所有位于CH区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简称目标资产),但为防控风险和节税,A公司准备采用股权方式并设计如下交易模式:
第一步,B公司以目标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目标公司C公司;
第二步,A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的股权,获取目标资产的控制权。
交易方案确定后,双方律师共同协商拟定了一份《特定资产收购协议》。协议签署后,B公司以目标资产作为出资,设立C公司。B公司发现以目标资产出资设立C公司将产生1000万元的增值税(简易计税)。B公司立即停止后续合同的履行,要求A公司承担增值税1000万元,理由是交易方案系A公司设计,理应承担税负。双方交易停滞,A公司找到了我们。
【分析】
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马上收集相关资料,其中《特定资产收购协议》,长达40多页,内容让我们非常震惊。
(1)A公司是收购C公司股权,但协议长篇大论介绍目标资产,将目标资产的价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款,这些极容易让税务机关认为“名义为股权转让,实质是土地转让”而课以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2)协议对股权环节的纳税主体有明确约定,忽略以不动产出资新设公司也须纳税,导致无约定。虽然法律对纳税主体有规定,但B公司以A公司设计主导交易,而不愿承担该笔税收。双方据此争执不下。
从律师角度看,协议约定的内容具体、清晰,称得上一份完美合同。而出现的重大问题,均是双方律师不懂税法所致。
【解决方案】
双方争议焦点系该1000万元的增值税由谁承担的问题,我们转换思路,若从源头上节省1000万的增值税,争议自然迎刃而解。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二)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重新调整交易模式1.将与目标资产有关的“负债”“劳动力”加入交易中,即B公司将目标有关的负债、劳动力整体打包注入C公司,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重新拟定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交易分割为两步,先由A公司增资取得C公司10%的股权,然后再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90%的股权。另,协议围绕股权交易展开,简单提及土地资产,避免被认定为土地转让。
【分享原因】
复杂的商事交易,只懂法律是不够的,甚至会引发重大风险。税务律师具有“财税法”融合思维和多元解决方案,将是商事业务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