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固定资产的购进或自制时间,即是否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此事件节点之前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之后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
如果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或自制的,或者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或自制的但已经抵扣或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应与进项发票项目一致。
如果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或自制的,且未抵扣或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项目应与进项发票项目一致。
2、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
如果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那么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项目应与进项发票项目一致。
3、固定资产是否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或劳务,如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旧货等。
如果固定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或劳务,如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旧货等,那么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项目应与进项发票项目一致。
如果一般纳税人放弃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改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应与进项发票项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