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张三的宠物狗泰迪走丢了,被李四捡回家养着。张三找到李四要求还狗,李四拒绝归还。张三十分气愤,来到法院起诉李四,诉状上诉讼请求明确“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迪属于原告所有”。法庭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泰迪属于张三所有。
判决生效后,张三找李四还狗,李四仍旧不还。张三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局的法官却说:“你这个没法执行。法院只是判决了这只泰迪是你的,并没有判决要求李四还你泰迪啊。”张三一听懵了,判了狗是我的,我还不能要求他还狗吗?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张三提出的诉讼请求,叫“确认之诉”,即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这种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强制执行的。
而能够被强制执行的,是“给付之诉”,即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这里的“给付”,除了对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回到上面的案例,只要对诉讼请求稍作调整,张三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即可变更为“1.判令确认泰迪属于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归还泰迪”。
在日常生活中,被他人侵占时有发生,通过法院确权在所难免。但是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也要考虑能否执行的问题。
本文仅以一则简单案例提示“审执一体”思维的重要性,而现实纷繁复杂,不仅要考虑增加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以满足启动执行的条件,还需考虑执行过程中能够执行到位的可能性。有时候,一个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或许才能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