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简称“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商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起诉前,以书面方式就争议解决事项达成协议管辖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以上是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但问题是,协议管辖就一定有效吗?
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程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在管辖条款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管辖协议真的管用吗?
来看一个案例。
蜀天集团与牧华公司签订了《营销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蜀天集团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而牧华公司在雅安市名山区。后因蜀天集团逾期不支付服务费用,牧华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
问题来了:牧华公司应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呢?
本案中,虽然双方协议约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当地法院”具体是哪家法院约定不明。可以理解为公司注册地,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实际经营地,还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等。这种约定即属于无效约定,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24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案的诉争标的为支付服务费,即“给付货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一方的牧华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牧华公司可以向雅安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协议管辖并不总是管用。要想让双方协议管辖有效,不仅要有明确指向的法院,还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法院的确定,关乎企业的诉讼成本,判决结果还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人情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合同时,建议请律师重点审查管辖条款,以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