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经济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往往面临是去法院诉讼(俗称“打官司”),还是去申请仲裁的两难选择。仲裁因其“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使得当事人往往在商事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看似高效的仲裁,真的是“最优解”吗?到底是打官司还是仲裁,我们来看看二者的差别。比较来看,差别主要体现在办案人员的素质,有无执行权力和一些程序规则。
1.办案人员的素质。仲裁十分依赖仲裁员的个人素质,仲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而仲裁员多由律师、官员和商人组成,多为兼职从事仲裁业务,原则性较弱。而从诉讼程序来看,有一审、二审、再审多审级的纠错机制;在一个审级中,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制约和保障,因而,诉讼对于当事人的保障相对较强。
2.执行案件的权力。仲裁委没有直接执行的权力,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执行,必须通过法院。而即便拿到了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指令重新仲裁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程序规则的差别。仲裁委一般不调取证据,也无法开具律师调查令;仲裁一般不能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不利于一并解决问题。
在律师看来,最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还是诉讼。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可考虑仲裁:1.抢占先机,利用仲裁的高效取得相关证据或既定事实;2.抢占管辖,在不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中,如综合评判仲裁更优,则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当然,仲裁条款的效力是个大问题,建议请律师协助起草/审查仲裁条款,否则可能面临仲裁条款无效的风险。